I. 牌照相關條例及資訊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以下《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明的十種類別的受規管活動,必須先申請對應的證監會牌照。

牌照 受規管活動 例子
第1類 證券交易 ·         為客戶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權的買賣/經紀服務

·         為客戶買賣債券

·         為客戶買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

·         配售及包銷證券

第2類 期貨合約交易 ·         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買賣/經紀服務

·         為客戶買入/沽出期貨合約

第3類 槓桿式外匯交易 ·         以孖展形式為客戶進行外匯交易買賣
第4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         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買入證券的投資意見

·         發出有關證券的研究報告/分析

第5類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買入期貨合約的投資意見

·         發出有關期貨合約的研究報告/分析

第6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為上市申請人擔任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

·         就《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提供意見

·         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為上市公司提供意見

第7類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         操作配對客戶買賣盤的電子交易平台
第8類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         為買入股票的客戶提供融資並以客戶的股票作為抵押品
第9類 提供資產管理 ·         以全權委託形式為客戶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

·         以全權委託形式管理基金

第10類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         就公司、債券及主權國的信用可靠性擬備報告

 

普遍來說,假如你並非認可財務機構而進行下列活動,便需要領取牌照:

  • 你是在香港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法團(《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1)及(2)條);
  • 你是(不論由你本人或由另一人代你)在香港或從香港以外的地方向公眾積極推廣你提供的任何服務的法團,而該等服務如在香港提供便會構成某類受規管活動(《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5條),另請參閱《常見問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5條所指的“積極推廣”);或
  • 若你以個人身分為你的主事人(持牌法團)就任何以業務形式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執行受規管職能,則在這種情況下,你必須是你所隸屬的主事人的持牌代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3)及(4)條。此外,如果你是該法團的執行董事,你亦需要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5(1)(a)條)。

 

假如你是認可財務機構而進行下列活動,便需要註冊:

  • 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但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及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受規管活動除外。在這種情況下,你必須是註冊機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1)及(2)條);或
  • (不論由你本人或由另一人代你)在香港或從香港以外的地方向公眾積極推廣你提供的任何服務,而該等服務如在香港提供便會構成某類受規管活動。在這種情況下,你必須是註冊機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5條)。

 

就註冊機構進行的任何受規管活動而執行任何受規管職能的有關人士(例如在證券交易部門工作的銀行職員),均無須向證監會領取牌照或在證監會註冊。然而,假如上述人士擬從事受規管活動,則其必須是名列於金管局備存的紀錄冊的人士。該紀錄冊可在金管局網站(http://apps.hkma.gov.hk/chi/index.php)查閱。

 

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均被稱為“中介人”。就發牌而言,獨資經營或合夥是不會獲得接納的業務架構。

 

支持個人牌照申請之拎牌法團責任

由擬獲發牌成為代表及/或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的個人提出的申請,是由該名個人與其現時所隸屬或擬隸屬的持牌法團共同向證監會提出。個人申請人有責任確保為支持其申請而提供的資料並非虛假或具誤導性,而就此作出正式核實及認可有關申請乃屬持牌法團的責任。

 

由於持牌法團有責任核實證明資料的準確性,因此證監會要求與持牌法團或其專業服務提供者(如有)之間就任何該等申請進行直接溝通。此要求旨在確保資料來自單一來源,以及避免個人申請人提供持牌法團並不知悉及沒有機會核實或認可的資料。這表示持牌法團必須與個人申請人緊密合作,以確保他們全面知悉與證監會的所有通訊內容,以及為支持該等申請而向證監會提供的資料並非虛假或具誤導性。

 

證監會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當涉及屬刑事或規管性質的事宜,而個人申請人有法律責任或權利將之保密,不向持牌法團作出披露時,才會與該個人申請人進行直接溝通。

 

申請費用

申請的類 受規管活動的類別 申請費用的金額
持牌法團 第1、2、4、5、6、7、8、9、10類 每類受規管活動$4,740
第3類 $129,730
短期持牌法團 第1、2、4、5、6、10類 每類受規管活動$4,900
註冊機構 第1、2、4、5、6、7、9、10類 每類受規管活動$23,500
持牌代表 第1、2、4、5、6、7、8、9、10類 每類受規管活動$1,790
第3類 $2,420
臨時持牌代表 不適用 每宗申請$800
短期持牌代表 第1、2、4、5、6、10類 每類受規管活動$1,850
核准成為負責人員 第 1 至10 類 每類受規管活動$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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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服務內容及申請流程

我們的服務內容包括:

  • 協助客戶申請各類型的證監會牌照,編制牌照申請文件及準備申請所需文件
  • 協助客戶制定受規管活動業務計劃書、合規指引
  • 聘請符合《勝任能力的指引》負責人員
  • 擔任客戶與監管機構的中間聯絡人,實時跟進牌照申請的過程及進度
  • 持續更進及通知牌照有關事宜及責任,例如呈交報表及人事調動

申請流程:

  • 準備申請文件

*如有需要,我們可代為聘請符合《勝任能力指引》的負責人員(Responsible Officer)。每一個牌照需要最少兩名合資格RO,其中一人需為董事。

  • 正式遞交申請
  • 或要提交額外集團背景資料
  • 等待審核結果及批准牌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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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申請所需文件

  1. 董事及董東資料
  2. 集團架構組織圖表
  3. 財務報表
  4. 擬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業務計劃,包括服務及產品、目標客戶群、收費模式等
  5. 合規指引及運作流程表

 

所需時間

證監會處理一宗新加入行業參與者的申請,一般需時約:

  • 七個營業日(適用於臨時持牌代表的申請);
  • 八個星期(適用於普通持牌代表的申請);
  • 十個星期(適用於負責人員的申請);或
  • 15個星期(適用於持牌法團的申請)。

 

處理申請所需的時間可能會受下列因素的影響而有所不同,例如:

  • 申請是否透過證監會電子服務網站遞交;
  • 申請人擬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類別;
  • 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完備;
  • 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 (在適用情況下)其他監管機關對證監會就申請人提出的審查要求而作出回應的所需時間;
  • 在證監會的評核過程中,申請人就提供任何進一步資料而作出回應的所需時間;及
  • 證監會在任何特定時間正在處理的申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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