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牌照相關條例及資訊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放債人主要業務 包括:(i) 消費者及商業貸款;(ii) 按揭;(iii) 出租車輛、廠房及設備;(iv) 信用卡;(v) 中小企業貸款;(vi) 支票及發票貼現;以及(vii) 以集團形式貸款。

有關規定機關:

牌照法庭

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註的申請; 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 (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

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註的申請; 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警務處處長

負責執行《放債人條例》,包括審查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簽註的申請,以及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

根據《放債人條例》,牌照法庭所發的放債人牌照,須受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條件限制。持牌人必須遵從對該牌照所施加的牌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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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服務內容及申請流程

我們的服務內容包括:

  • 協助客戶申請放債人牌照,編制牌照申請文件及準備申請所需文件
  • 撰寫業務計劃
  • 建議牌照需要的辦公室設備及繪畫平面圖
  • 詳細解釋放債人牌照的牌照條件及額外牌照文件
  • 詳述放債人牌照持有人的責任
  • 解釋有關合規資訊,例如廣告限制、文件規定
  • 擔任客戶與監管機構的中間聯絡人,實時跟進牌照申請的過程及進度
  • 持續更進及通知牌照有關事宜及責任
  • 合規培訓
  • 制定貸款流程
  • 打擊洗錢審核報告

申請流程:

公司註冊 (需時約10個工作天)

辦公室安排      準備申請文件 (需時約1-2星期)

正式遞交申請

安排警務署落口供(需時約2-4星期)

警務署安排視察辦公室 (需時約2-4星期)

警務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需時約2-4星期)

等候法庭頒布牌照(需時約2-4星期)

出庭宣誓領取牌照 (需時約2星期)

申請時間一般約為3個月,惟處理時間會因法庭排期及各種因素而異,包括向申請人收集所需文件、在營業處所進行實地視察,以及向其他機構取得適當人選的判定紀錄所需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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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申請所需文件

  1. 申請人具備管理放債業務能力的文件證明
  2. 申請人財務狀況的文件證明
  3. 審批人員具備管理放債業務能力的文件證明
  4. 合規人員具備管理公司合規能力的文件證明
  5. 租約
  6. 業主的許可證明
  7. 由屋宇署簽發的”佔用許可證” (入伙紙)
  8. 於土地註冊處查閱處所的《土地登記冊》
  9. 處所內的平面圖
  10. 公司註冊文件
  11. 合規系統(客戶篩查系統,交易紀錄儲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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